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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长信箱 - 信件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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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市保险
跨市养老保险未满15年可以不合并吗?等到满了以后再转可以不?
办理反馈

网友:

您好!你在局长信箱反映的问题我局收悉,现回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规定,参保人员流动就业参保的,按以下办法办理转移。

一、参保人员在四川省内流动就业参保的,按照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工作要求,四川省内除成都外的市(州),通过上线四川省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实现数据共享,取消省内转移业务(据悉,成都市社保经办机构预计于年底接入省系统)。

二、参保人员跨省流动返回户籍地就业参保的,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互转:1、通过登录国家社保服务平台门户网站或登录“掌上12333”手机APP,提交社保转移申请。2、本人执身份证原件到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转入。在接收到你提出的转入申请后,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将按相关流程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三、参保人员跨省流动未返回户籍地就业参保的,对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参保人员再次跨省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账户的参保年限及资金,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转移流程与第二条同)。

转移后,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至新参保地,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储存额累积计算。

若你暂不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也可在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规定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0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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