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乐人社办发〔2021〕22 号
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开展 2020 年度劳动保障书面材料审查工作的通知
各用人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用人单位劳动用工行为,切实维护劳动关系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支队决定在乐山市中心城区开展 2020 年度劳动保障书面材料审查工作(以下简称年度审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度审查对象
乐山市范围内市属及市属以上国有控股企业;中心城区范围内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企事业单位;中心城区范围内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公司(以下统称用人单位)。
二、年度审查时间
2020 年 4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
三、年度审查地点
乐山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乐山市市中区团山街 555 号)。
四、年度审查内容
(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
况;
(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
况;
(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
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 定的规定的情况;
(九)劳务派遣公司遵守劳务派遣规定的情况;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五、年度审查所需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二)2020 年所有员工花名册;
(三)特殊工种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3-5 份;
(四)2020 年劳动用工工资发放表(不少于三个月);
(五)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六)单位年度制订或者修订过的劳动保障管理规章制度;
(七)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 3-5 人/份(不同工种);
(八)2020 年缴纳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复印件(不少于三个月);
(九)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劳务派遣协议复印件和名册。
六、工作要求
(一)各用人单位要高度重视年度审查工作,明确专人负责, 认真准备年度审查材料。年度审查材料均须加盖公章,未能按要求提供资料的,本年度审查不予通过。
(二)对用人单位报送的书面材料审查不合格的,将适当增加劳动保障监察日常巡视检查频次。
(三)对不按时或不按要求参加年度审查的用人单位,以及拒不参加年度审查、拒不提供年度审查资料或提供虚假材料的用
人单位,支队将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规定,限期 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处以 2000 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联系人:夏小岚;联系电话:2105794。
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2021 年 3 月 23 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21 年 3 月 23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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