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事项
名 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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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本级工伤保险参保人员劳动能力鉴定结果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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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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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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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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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会保险法》;
2、《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
3、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1〕28号)。
4、乐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乐山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试行办法》的实施意见(乐府社办〔2010〕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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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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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参加本级工伤保险的企、事业单位已发生的工伤职工或老工伤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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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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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乐山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鉴定的出具《初次(复查)鉴定结论书》的工伤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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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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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乐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初次(复查)鉴定结论书》;
2、劳动能力鉴定费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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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
收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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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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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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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单位到市本级业务经办大厅进行申报;经办人员对所提供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在系统录入并保持工伤鉴定信息;未通过的应告知理由,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窗口经办工作人员受理后,按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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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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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日即时受理(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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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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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劳动能力鉴定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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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地 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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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劳动能力鉴定服务中心 乐山市市中区团山街5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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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服务
电 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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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3-21025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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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
电 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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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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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办理
网 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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