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事项名称
职工劳动能力鉴定
事项类别
社会保障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1年7月1日)第36条: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服务对象
公民
办理条件
1、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和相关表格。
申请材料
收费标准及
收费依据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对职工劳动能力鉴定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川财综【2009】30号)
办理流程
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9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60个工作日
承办机构
乐山市劳动能力鉴定服务中心
承办机构地址
乐山市劳动能力鉴定服务中心 乐山市市中区团山街555号
咨询服务电话
0833-2102576
监督投诉电话
公开方式
在线办理网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