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度报告
项目
要求
许可内容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检(年度报告)
服务对象
1.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在每年2月20日前,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上年度经营情况年度报告。 2.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上级主管行政部门报送上年度人力资源业务开展情况。
行使层级
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申请条件
应当自开展业务之日起15日内,进行备案。
应交材料
年度报告(如实报告行政许可和备案事项、注册资本实缴情况、经营活动情况、财务情况等。)
审批流程
报送报告-公示—核查—监督检查
办理时限
每年2月20日前报送,3月10日前公示。
审批结果
在本行政机关门户网站上公示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度报告的内容,可依托人力资源市场管理信息平台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日。
公示内容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名称、营业地址、法定代表人、服务范围、联系方式、设立分支机构、网站网址以及行政许可和备案及其变更、延续情况、行政处罚等。其余信息自行选择是否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