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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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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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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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要求不同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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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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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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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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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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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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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用人单位和具有中专以上学历或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以及其他从事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的人和劳动者求职与就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各类职业介绍机构从事职业介绍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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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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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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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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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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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劳动者介绍用人单位;
2.为用人单位推荐劳动者;
3.为用人单位和个人提供职业信息介绍服务;
4.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互联网人力资源信息服务;
5.组织开展现场招聘会;
6.开展网络招聘;
7.开展高级人才寻访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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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1.人才供求信息的收集、整理、储存、发布和咨询服务;
2.人才信息网络服务;
3.人才推荐;
4.人才招聘;
5.人才培训;
6.人才测评;
7.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有关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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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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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明确的组织章程和管理制度;
2.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服务场所、办公设施;
3.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
4.有一定数量具有从事人力资源服务相应的职业资格或参加过人力资源服务从业培训的专职人员;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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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与开展人才中介业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
2.有5名以上大专以上学历、取得人才中介服务资格证书的专职工作人员;
3.有健全可行的工作章程和制度;
4.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5.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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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交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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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许可申请表(有样表);
2.机构的组织章程和管理制度;
3.经营场所适用证明;
4.从业人员与服务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人力资源服务职业资格证书或人力资源服务从业培训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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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设立申请书;
2.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草案;
3.场所使用权证明;
4.注册资本(金)验资报告;
5.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6.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的相关证明;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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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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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审核—(材料核查)—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审核—出具书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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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审核—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专家实地评估—审核—出具书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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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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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20个工作日。(受理决定5日内,送达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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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2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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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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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决定,准予许可的发放《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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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决定,准予许可的发放《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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