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 正文
阶段性减免缓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解读(一)
发布日期:2020-03-12 来源: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缓解企业困难,推动企业有序复工复产,支持稳定和扩大就业,省人社厅等5部门印发了《四川省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办法》。按照文件规定,现就我市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实施阶段性减免政策作如下解读。

一、 社保费“免、减、缓”

 “免缴”

(一)全市各类中小微企业2月至6月的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缴,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执行。

(二)2020年2月1日起新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其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按计划施工期分月平摊。施工总承包单位为中小微企业的,在2月至6月应缴纳的部分免于征收。计划施工期及起止日期依据备案的工程施工合同核定。

 “减缴”

(一)全市各类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2月至4月的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

(二)2020年2月1日起新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其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按计划施工期分月平摊。施工总承包单位为大型企业的,在2月至4月应缴纳的部分减半征收。计划施工期及起止日期依据备案的工程施工合同核定。

  “缓缴”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参保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可根据相关规定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缓缴执行期为2020年内,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和利息,参保职工个人权益不受影响。缓缴到期后,参保单位应严格按规定及时补缴所缓缴的社会保险费。

二、参保企业划型

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由省人社厅会同财政厅、省统计局、省税务局、经济和信息化厅等部门,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参保企业进行划型,确定全省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中的大型企业名单,其他参保单位为中小微企业。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划型结论作为该企业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划型结论,确保参保企业按规定享受相关减免政策。全省大型企业名单由省上统一下发各地贯彻执行。

三、其他事项

(一)减免政策执行期为费款所属期,参保单位补缴阶段性减免政策实施前的欠费,以及预缴阶段性减免政策终止后的费款,均不属于减免范围。

(二)减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单位或人员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其他特殊类型的单位,由市人社局会同财政局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受疫情影响程度和基金承受能力的实际情况确定减免政策。

(三)各地社保经办机构根据企业划型结果,核定应缴费额。企业无需提交减免申请及材料,可通过网上经办系统查询减免金额和应缴纳的社会保险金额(含个人缴费部分)。各参保单位应据实申报费款所属期的缴费人数、缴费基数,并履行社会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代扣代缴义务。

(四)已缴纳2020年2月份社会保险费的参保单位,各地社保经办机构要重新核定参保单位应缴金额,准确确定减免金额。根据参保单位的意愿,可选择冲抵以后月份缴费(参保单位无需申报);也可选择直接退费(参保单位可通过网上办事大厅等多种“不见面”方式告知社保经办机构即可,无需提交申请及报送相关资料)。

(五)在缓缴期间,职工申领养老、失业保险待遇,应先补齐单位及职工个人部分的缓缴社会保险费,补齐后不影响职工相关待遇。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