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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有关问题解答
发布日期:2020-02-13 来源: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妥善处理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及人社部、省人社厅有关处理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规定,现就企业和职工关注的有关问题解答如下:

1、职工因新冠肺炎防控不能正常上班,企业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对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2、职工患病治疗或被隔离期间工资如何计算

对职工确诊患新冠肺炎或其他疾病停工治疗期间,企业应按医疗期有关规定发放职工病假工资。

对疑似病人或密切接触者隔离期间,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企业按照职工患病的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

3、春节期间职工加班工资如何计算

春节法定假期期间(1月25日--27日)企业安排职工加班的,按照不低于职工本人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工资。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1号)要求,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在春节假期延长期间(1月31日、2月1日、2月2日),企业安排职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职工本人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

4、政府规定企业延迟复工期间职工工资如何计算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有关规定,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1650元。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发放生活费。

5、因疫情未及时返岗复工的职工工资如何支付

受疫情影响未返岗的职工,企业可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年休假并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职工不能返岗时间较长的,可与职工协商安排待岗,待岗期间企业应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生活费。

6、企业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无法支付工资,可否裁员

企业确因生产经营困难无法支付工资的,在保障职工基本生活的前提下,经与本单位工会及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可以适当延期支付。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有关规定,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通过与职工协调一致采取调整薪酬(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1650元)、灵活工作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也可以按照生产经营需要,申请执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保持正常生产经营。

7企业受疫情影响缴纳社会保险费困难怎么办

因受疫情影响,企业未能及时办理参保登记、缴费等业务的,允许在疫情结束后三个月内补办。因生产经营困难,难以在缴费期内足额缴费的,可申请缓缴,缓缴期限原则上自欠费之月起不超过6个月。

8、疫情期间发生劳动争议职工怎样维权

企业与职工因确认劳动关系、辞退、离职、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等发生争议时,可协商解决或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企业如果有劳动违法行为侵害职工劳动权益的,职工可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投诉。

疫情期间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暂时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当事人可通过本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网络、电话等“不用跑”服务方式维权。

9、从事非防疫工作职工的防护用品由企业提供还是职工自备

根据《劳动法》有关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的规定,企业应当为上班职工提供口罩、消毒液等防疫所需的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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