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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促进稳岗就业十二条政策措施
发布日期:2020-02-21 来源:

 

为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一手抓防疫,一手抓就业,统筹做好新冠肺炎疫情期间返乡农民工、贫困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等重点群体就业工作,加强就业服务保障,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缓解因疫情带来的就业压力,结合中央、省、市相关就业政策,特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加强援企稳岗,支持用人单位稳定岗位

(一)对受疫情影响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按相关规定条件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深度贫困县返还60%。对因受疫情影响等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按6个月的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的金额给予稳岗返还,且向小凉山彝区涉农企业倾斜。

(二)受疫情影响的参保企业向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备案后,可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和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期限延长至疫情解除后的3个月内,对在缴费期内难以足额缴纳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的可按规定申请缓缴,缓缴期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延缴期间,不加收滞纳金和利息,在疫情期间不影响正常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影响个人权益记录。对吸纳当地农民工就业并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建筑、交通和水利施工企业,向当地社保经办机构报备后,同样可按规定,延期办理缴纳工伤保险费。其中,工程建设期短于6个月的,应在工程建设期内办理。2020年不集中开展历史欠费清收,暂缓执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过渡办法。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阶段性减免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按国务院、省政府相关文件精神执行。

(三)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自主创业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15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降低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20%,(职工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0%),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符合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条件的,按规定给予贴息。对金融机构展期的借款人患新冠肺炎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按规定给予全额贴息。

二、有序劳务输出,支持返程返岗转移就业

(四)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组织返乡农民工、下岗失业人员、贫困劳动力到企业就业,并协助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的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按省外1000元/人、市外省内600元/人、市内300元/人标准给予补助,其中,小凉山彝区按省外1200元/人、市外省内800元/人、市内500元/人标准给予补助。

(五)对贫困劳动力通过有组织劳务输出到户籍所在县以外就业的,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按省外300元/人、市外省内200元/人、市内150元/人标准给予补助,并给予一次性单程铁路、公路或水运(路)全额交通补贴。

(六)采取线上分散预约、集中组织、分批出行的方式,开展“点对点、一站式”直达运输服务,组织农民工安全有序返岗。对省内外返岗务工人员的乘车费用按核定价格的10%进行优惠,优惠部分由市县财政补助给运输企业,补助资金由县(市、区)财政先行兑现,市级按县(市、区)实际兑现金额的25%予以补助。

三、扩大就业渠道,支持用工主体吸纳就业

(七)对中小企业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村电商等各类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受疫情影响无法返岗的返乡农民工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补贴标准为1000元/人;小凉山彝区补贴标准为1200元/人,其中,200元由市级财政全额承担。

(八)鼓励劳务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就业扶贫车间等就业扶贫载体建设,2020年2月底前复产复工的就业扶贫载体,吸纳用工50人以上且工作满3个月及以上的;2020年1月24日起至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撤销前新建的就业扶贫载体,吸纳用工20人以上且工作满3个月及以上的,给予5万元的就业扶贫载体建设奖补,补助资金由县(市、区)财政先行兑现,市级按县(市、区)实际兑现金额的25%予以补助。

(九)对疫情期间返乡的农民工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农业生产类种养殖业的,且所创办的小微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类种养殖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给予1万元一次性创业补贴。

四、加强托底保障,支持公益岗位安置就业

(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各根据本地实际开发城乡公共卫生、消毒保洁、疫情监测、防疫宣传、社会工作等临时公益岗位,过渡性安置因疫情无法返岗农民工和下岗失业人员,农村补贴标准按300元/月·人执行,其中,小凉山彝区按400元/月·人执行;城镇补贴标准按1650元/月·人执行。对生活困难且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给予不超过3个月的临时生活补助,补贴标准按300元/月·人执行。

(十一)加大对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力度,对从事公益性岗位政策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政策享受期限延长1年,实施期限截至2020年底。对补贴期满后仍然难以通过其他渠道实现就业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等特殊困难人员,可再次按程序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重新计算,累计安置次数原则上不超过2次。期限延长或二次安置申请时间截至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撤销当月。

五、推广网络培训,支持提升技能培训能力

(十二)对受疫情影响的中小企业,在停工期间组织职工参加线上职业培训的,纳入专项资金补贴企业职工培训范围,按实际培训费用给予全额补贴。对受疫情影响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劳务品牌等专项培训,除必须线下开展的实操培训外,在疫情防控期间通过线上培训、考试合格的,纳入专项资金补贴培训范围,按线下对应培训补贴标准给予补贴。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规定了有效期的按有效期执行,其余有效期至市应对疫情应急指挥部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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