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 您好,您在“局长信箱”提出的问题,我局收悉,现回复如下: 根据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川人社办发[2015]158号) 关于“个体参保人员在《社会保险法》实施(2011年7月)前已在我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参保人员(含已依法破产或已注销等原用人单位已不存在的下岗、失业人员),存在中断缴费年限的,可由个人选择以办理补缴手续时我省上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100%为缴费基数,20%为缴费比例,一次性补缴中断缴费年限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在《社会保险法》实施(2011年7月)后中断缴费的,不得办理补缴”的规定,由于你的中断缴费时间为2010年9月至2011年6月,该期间可申请补缴,其余中断缴费年限根据现行规定不能进行补缴。 如您还有疑问,请拨打社会保险事务中心基金征缴科电话2121796咨询。 感谢您的悉心提问,欢迎您继续对社会保险方面的问题保持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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