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 您好,您在局长信箱提出的问题,我局收悉,现回复如下: 一、关于完善档案的问题。根据《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九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依照《档案法》第七条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二)指导本单位文件、资料的形成、积累和归档工作”之规定,你提出的“完善档案”的问题不属于我局受理范围,你可以向原工作单位或原工作单位的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退休审批依据的问题。根据《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川劳社发〔2006〕18号文件)第(三十九)条,“国有企业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含其改制后的企业,下同)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种并符合从事特殊工种规定年限条件的,原始档案记载清楚按国家规定的从事特殊工种的退休年龄执行,经市(州)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审批,从办理退休手续的次月起领取基本养老金”之规定,如档案内无特殊工种记载而本人又确实有从事特殊工种经历,可提供能反映你工种的原始佐证材料(比如工资表、津补贴表、职工花名册、工作证、考勤表等)向我局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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