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 您好,您在《局长信箱》提出的问题,我局收悉,现回复如下: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32号)关于“对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的规定。个体参保人员每年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时间为:公布个体参保人员缴费标准后至当年12月20日。你已错过2019年的缴费时间,不可以补交。已经电话回复,来信人表示满意。 如您还有疑问,可以拨打市社保事务中心电话2121796咨询。 感谢您的悉心提问,欢迎您继续对社会保险方面的问题保持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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