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 你好!你的来信已收悉,现对你提出的问题回复如下: 1、社保关系转移:根据社保关系转移的相关规定,参保人员流动就业的,需持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交至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转入,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由于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与参保地、年龄、户籍等因素有关,根据你的提问不能详尽了解你的具体参保情况,你可拨打乐山市社保事务中心综合业务科电话就转移问题进行详细咨询(电话:0833-2101933)。 2、断缴补缴问题:根据相关规定,《社会保险法》实施前(2011年7月1日)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参保人员,2011年7月以前存在中断缴费年限的,可在2020年个体缴费标准出台后(估计在6月左右)到属地社保经办机构进行补缴。个体人员在《社会保险法》实施后中断缴费的,不得办理补缴。符合办理补缴的,需提供参保人身份证原件。对社保断缴补缴问题还有不清楚的可拨打乐山市社保事务中心征缴科电话(0833-2121796)进行详细咨询。 欢迎你继续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的问题保持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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