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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医疗,护理费用问题
您好!向您咨询两个问题: 一.工伤保险条例第一章第四条指出“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这段话是不是可以解读为:“当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让工伤职工就近医院治疗,工伤职工生活不能自理的,单位应当安排护理人员。若工伤职工负担医疗费用困难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垫付。” 二.若工伤职工自己全额垫付了住院费用,并在住院期间自己付钱雇佣了护理人员。那么,​工伤认定后,除工伤基金报销后的剩余医疗费用部分,能否以用人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为由,和用人单位协商由单位报销。而住院期间雇佣护理人员的费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那么单位应当按照什么标准来支付护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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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

您好,您在局长信箱提出的问题,我局收悉,现回复如下:

一、关于工伤救治问题。《工伤保险条例》第四条明确了用人单位在职工发生工伤时的责任,即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同时,关于治疗工伤的费用问题,第三十条规定,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二、关于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护理的问题。《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了此类职工期间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因此,若因该情况产生的问题,请与本单位对接处理。

如您还有疑问,欢迎拨打养老工伤保险科电话2125500咨询。

感谢您的悉心提问,欢迎您继续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的问题保持关注。


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06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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