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 您好,您在局长信箱提出的问题,我局收悉,现回复如下: 一、关于工伤救治问题。《工伤保险条例》第四条明确了用人单位在职工发生工伤时的责任,即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同时,关于治疗工伤的费用问题,第三十条规定,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二、关于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护理的问题。《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了此类职工期间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因此,若因该情况产生的问题,请与本单位对接处理。 如您还有疑问,欢迎拨打养老工伤保险科电话2125500咨询。 感谢您的悉心提问,欢迎您继续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的问题保持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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