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
你好!你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按照《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川人社办发[2015]158号)及其补充意见相关规定,原国有企业和县级以上城镇集体企业职工,补缴养老保险实施统筹之日起至1995年12月31日期间的养老保险费,需提供劳动部门批准的招工手续;企业职工补缴1996年1月1日以后的养老保险费需提供劳动合同、职工发放工资明细表和财务记账凭证。
已于2020年6月12日下午16:05分电话回复本人,本人对回复结果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