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 您好!关于您在局长信箱的提问我局收悉,现回复如下: 机构改革后,我局主要承担事业单位人员工资福利工作,现将事业单位人员死亡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的相关政策回复如下: 一、丧葬费。按照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市人事局等3部门调整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职)人员去世后丧葬补助标准的意见的通知》(乐府办函〔2008〕174号)的相关规定,事业单位人员丧葬费补助标准按死者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或者基本退休费的10个月计发,其中基本退休费为退休时计发的基本退休费和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退休费之和。 二、一次性抚恤金。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42号)的相关规定,事业单位人员病故后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按死者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或者基本退休费的20个月计发,其中基本退休费为退休时计发的基本退休费和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退休费之和。 如您还有疑问,请拨打表彰奖励任免和工资福利科电话:2415657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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