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 您好!你在局长信箱反映的问题我局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按照《关于下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补充意见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6]62号)关于“经原劳动部门批准办理了招工手续的原国有企业和县以上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在各地实施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时仍在企业工作,且原始档案记载清楚的,可以补缴实施统筹至1995年12月31日期间的养老保险费”的规定,你的父亲需提供上述招工表和原始档案方可办理补缴,补缴时间段为实际工作的时间段。 按照《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缴费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累积缴满15年,即可享受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建议你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选择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如您还有疑问,请拨打社保中心基金征缴科电话:2121796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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