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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长信箱 - 信件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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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事宜
尊敬的领导,您好!首先感谢您在百忙之中查看此信件。本次主要是就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的相关事宜进行咨询。根据川人社发〔2018〕46号文和乐人社发〔2019〕30号文文件精神,“已领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的被征地农民符合“自愿申请一次性领取养老保险补偿费用”的条件。即该部分被征地农民可以申请一次性全额领取按上述文件规定所计算的养老保险补偿费。请问,我市管辖范围内的各区县在征地过程中(文件颁布后批准的征地)是否必须严格按照上述两个文件的规定制定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障方案?还是说可以制定与文件规定不一致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方案(比如:符合自愿申请一次性领取养老保险补偿费用的人员不包括“已领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被征地农民)。谢谢
办理反馈

网友:

您好!您在局长信箱提出的问题我局收悉,现回复如下:

新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实施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真按照省、市相关文件要求和部门职责,做好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的相关经办工作。具体为:征地部门将确定的被征地人员名单及保障方式(划分参保类型和确定一次性领取养老保险补偿人员等),经当地政府相关部门同意后,通过被征地农民信息系统推送至社保部门,最后由社保部门按规定分别为其发放缴费补贴或代缴养老保险费、发放生活补贴、一次性支付养老保险补偿费等。

如您还有疑问,请拨打养老工伤保险科电话:2118909咨询。

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0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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