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 您好!您在局长信箱提出的问题我局收悉,现回复如下: 按照《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川劳社发〔2006〕18号)规定,职工的法定退休年龄按国家和省的现行规定执行,即男职工年满60周岁;在管理、技术岗位的女职工年满55周岁,在生产、经营、服务岗位的女职工年满50周岁;女职工在上述两类岗位变动,在新岗位上工作满2年以上的,按新岗位的退休年龄执行。企业内部退养的原为管理、技术岗位的女职工,其退休年龄仍按年满55周岁执行。同时,2000年,我市下发《关于调整我市民族地区企业职工退休年龄的通知》(乐府发〔2000〕175号),规定我市少数民族地区企业女职工(含企业干部)年满50周岁,经本人申请,准予退休。但今年上线全省统一经办系统后,因该文件与省上政策不一致,故现已暂停执行。我市已与省上进行及时汇报,能否继续执行,待省上研究回复后再作明确。 如您还有疑问,请拨打养老工伤保险科电话:2118909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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