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 您好!您在局长信箱提出的问题我局收悉,现回复如下: 1. 关于有编制与无编制人员养老金待遇的问题。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由于制度不同,导致待遇不同;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实行与企业相同的基本制度模式和政策,同样缴费,同一方法计发基本养老金,体现制度公平和规则公平。对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中人”,全国实行统一的过渡办法,逐步化解待遇差距矛盾。对改革后参加工作的“新人”,与企业执行的政策保持一致。 由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养老待遇的计发均与缴费年限、缴费指数、个人账户、省平工资等多项指标挂钩,因此,两项制度间不能简单进行比较。 2.关于中高级职称的问题。 按照《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川劳社发〔2006〕18号)有关规定:企业中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高级政工师、高级技师,退休时凭省级有关部门(高级专业技术人员、高级政工师也可凭国家有关部委、总公司)核发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证书、高级政工师资格证书、高级技师资格证书和在退休前仍被企业聘用并发给的聘用证书、聘用通知,按其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增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0.1%的养老金。 社保中心工作人员已联系您电话答复,如您还有疑问,请拨打社保中心待遇核定科电话:2693902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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