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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长信箱 - 信件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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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乐山某公立医院辞职,医院以服务协议为由索要巨额赔偿金
尊敬的各级领导: 我就职于乐山市某公立医院,无正式编制,与医院签订了劳动合同与服务协议,其中服务协议中,按照相关规定我前往第三方医院进行了为期三年的住院医师规培化培训,期间劳动合同签订医院按月向我支付了工资薪酬及购买社保公积金。培训后返回医院就职,现我提出离职,医院以服务协议中相关条款约定,按照向我支付的包括工资薪酬及社保公积金在内的所有金额为依据计算违约金,且数额巨大。在查阅相关法律条款中得知,工资薪酬属于我的合法劳动报酬,不属于医院支付的培训费用,不能以此作为违约金计算依据,还请人社局相关领导帮忙解答该赔偿条款是否无效,我离职时医院能够计算违约金的索赔依据是什么,还请在百忙之中予以回复,谢谢。
办理反馈

网友:

    您好,您在局长信箱提出的问题,我局收悉,现回复如下: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鉴于您与医院在计算违约金方面有争议,多次电话联系您均处于关机状态,因此建议对于争议部分可通过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

如您还有疑问,请拨打劳动保障监察支队电话:2128580咨询。


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0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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