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 您好!您在局长信箱提出的问题我局收悉,现回复如下: 收到反映的问题后,我局立即将该件交办属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进行处理,经反复核实,您提供的用人单位信息不准确,依据《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5号)的相关规定,为进一步保障您的合法权益,建议您带上本人身份证、被投诉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工商注册信息(本人可持身份证到市中区行政审批局档案查询处打印﹝市中区春华路工商银行2楼﹞或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打印)、劳动关系证据材料和与投诉相关证据材料,到用人单位属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配合调查取证,当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将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依法依规处理。 如您还有其他疑问,请拨打市中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电话:0833—2101132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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