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 您好,您咨询的问题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根据《企业年金办法》人社部财政部令第36号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主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国家鼓励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建立企业年金,应当按照本办法执行。”第九条:“企业应当将企业年金方案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第十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企业年金方案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企业年金方案即行生效。”等规定,建立企业年金,企业应当与职工一方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并制定企业年金方案,企业年金方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企业应当将职代会通过的企业年金方案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线下办理渠道: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线上办理渠道:四川政务服务网。 如您还有疑问,请拨打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养老工伤保险科电话0833-2118909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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