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 您好,您咨询的问题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按《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川人社发﹝2013﹞54)“参加新农保、城居保(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且未达到领取养老金条件的人员,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移衔接时,除执行将来国家统一政策外,可按转移衔接时当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体参保人员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不超过原正常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养老保险费”和人社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社部令第13号)“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的规定,经与您电话联系,您的父亲于社会保险法实施(2011年7月1日)前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2015年办理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并于2015年开始正常缴费至2021年12月,在您父亲年满65周岁的当月可办理到龄一次性补缴业务,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后办理退休待遇领取。 如您还有疑问,可以拨打乐山市社会保险事务中心咨询电话:08332121796进行咨询,谢谢您对社保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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