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您好。 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1.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是办理病退的必要条件之一。 2.目前鉴定病退的依据为原劳社部发〔2002〕8号文件《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您可在国务院官网(www.gov.cn)查询,或扫描下方二维码查询该标准。根据该标准中4.1.10的规定,“恶性肿瘤经综合治疗、放疗、化疗无效或术后复发”才符合“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标准,故申请人提交的病历资料中请务必包含能佐证已经过“综合治疗、放疗、化疗”的内容。 感谢您对乐山人社工作的关心和理解。如您还有疑问,可以拨打乐山市劳动能力鉴定服务中心电话:0833-2450733咨询。 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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