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您好。 您反映的问题收悉,现回复如下: 根据《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川劳社发〔2006〕18号)第五十条第三点规定:“企业中属于三线艰苦地区国防科技工业企业的原内迁职工,退休时符合有关规定条件的,按原省劳动厅《关于当前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中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川劳险〔1994〕30号)和《实行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后部分企业职工退休时原享受的提高退休费标准如何处理的意见》(川劳险〔1995〕41号)的有关规定,增发规定比例的养老金”。是否符合政策规定,需在办理退休审批时,按规定办理。 如您还有疑问,可以拨打乐山市社会保险事务中心电话:0833-2441174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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