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您好! 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根据《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川劳社发[2006]18号)第三十八条:“职工的法定退休年龄按国家和省的现行规定执行,即男职工年满60周岁;在管理、技术岗位的女职工年满55周岁,在生产、经营、服务岗位的女职工年满50周岁;女职工在上述两类岗位变动,在新岗位上工作满2年以上的,按新岗位的退休年龄执行”和第四十二条第1点:“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前为企业管理、技术岗位(原干部岗位)的女职工,达到个体参保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并以个体参保人员身份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实际缴费年限应满2年”的规定。你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以个体参保人员身份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满2年后,可以申请办理退休。另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无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如您还有其他的社保相关问题,可以拨打乐山市社会保险事务中心电话:0833-2441174咨询;劳动合同的相关问题,可以拨打劳动监察科电话:0833-2105882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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