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您好! 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根据《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川劳社发[2006]18号)和《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下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补充意见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6]62号)的相关规定,经原劳动部门批准办理了招工手续的原国有和县以上城镇集体企业(含其改制后的企业)职工,从当地政府实施退休费用社会统筹前,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机关、事业单位正式职工,已参加并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原未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前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经核实,您提供的《夹江县财政局关于受聘财政员工资发放标准的通知》和《夹江县财政局关于解聘XXX龙沱乡财政所财政员的通知》和《1988年7月份实有人员工资名册》材料,只反映了您1985年至1988年期间以聘用方式在夹江县财政局龙沱乡财政所工作的情况,并未提供原劳动部门招收或人事部门录用您为正式职工或干部的相关资料。所以,按照政策规定您在该单位期间的聘用工作年限不能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 如您还有疑问,可以拨打乐山市社会保险事务中心电话:0833-2441174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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