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您好。 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接到您的投诉后,我局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原则,将该线索转交市中区人社局进行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经市中区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工作人员与您联系,您表示已与工作单位协商好了工资支付时间。 若您仍有疑问,可以向市中区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进行咨询,地址:马铺路123号,联系电话:0833-2101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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