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信息
工作动态 公告公示 政策法规 政务服务 预决算公开 行政权力清单
互动交流
意见征集 局长信箱 网上调查
局长信箱 - 信件回复
反映事项
公司试用期内无正当理由辞退员工
我在试用期内严格按照公司规章制度进行工作,但是第四天被予以辞退通知,且无正当理由,我正常要求当场结算薪资,被告知只能等到15日发薪日正常结算。且无所谓去劳动局,这个是不是合理呢?
办理反馈

网友,您好。

     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接到您的投诉后,我局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原则,将该线索转交市中区人社局进行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经市中区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工作人员与您联系,您表示已与工作单位协商好了工资支付时间。

  若您仍有疑问,可以向市中区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进行咨询,地址:马铺路123号,联系电话:0833-2101132。


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10月09日
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17 ALL RIGHTS RESERVED 蜀ICP备05027018号
推荐使用IE11在1024*768分辨率下浏览本主页 建议或意见请直接联系我们 备案图标川公网安备 51110202000199号
网站标识码:5111000005 投诉举报电话:0833-2094161 单位地址:乐山市市中区团山街55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