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您好! 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按照《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川劳社发[2006]18号)第六十条:“1995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含调动、分配到企业,下同)并参加养老保险的人员,其本人退休前缴费年限的平均缴费工资指数,分别从下列时间开始计算,一直计算到本人退休时的当年:1.1990年1月1日以前在企业参加工作并参加养老保险的人员,从1990年开始计算。”的规定,您的养老保险参保记录为1990年1月1日, 1990年1月之前符合国家和省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可在您办理退休时申请审核档案进行认定,符合条件的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 如您还有疑问,可以拨打乐山市社会保险事务中心电话:0833-2121796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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