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您好! 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章第十六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和《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川劳社发〔2006〕18号)第四十条:“按照省政府《关于统一城镇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川府发〔1998〕41号)规定:个体参保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年龄,参照企业职工的正常退休年龄规定执行,即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规定,我省现执行的女性退休年龄为50周岁,但因您母亲到50周岁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还需继续缴费至满十五年,不能一次性补缴4年至15年。 如您还有疑问,可以拨打乐山市社会保险事务中心电话:0833-2441174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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