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2月我市的征地农转非人员开始纳入社保安置,主要依据乐山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乐山市征地农转非人员安置保障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中规定“征地农转非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男年满60周岁以上、女年满55周岁以上),选择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征地单位按本办法规定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从缴费次月起由社保经办机构发给养老金直至死亡”。但在我市项目征地拆迁过程中,部分乡镇被征地农民多次反映,女性人员农转非后已属于城镇户口,应按城镇户口50周岁开始计发养老金。为了项目建设的顺利推进和失地农民的利益,加之当时社保基金尚未实行乐山市级统筹,基金收支由区县政府负责,故我市一直按照女性50周岁核发养老金。 2015年1月4日,乐山市在全市范围内的经办机构统一启用了新的信息管理系统《核三平台三版》,其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金核发程序严格按照乐山市人民政府第6号令的政策进行设计,导致我市被征地农转非女性参保人员在年满50周岁无法再发放养老金。 为此,我市市委市政府反复讨论研究并于今年7月形成专题报告向乐山市人民政府汇报。乐山市征地农转非人员退休年龄严格按照6号令执行(除我市外),针对我市的特殊情况正在研究解决方案,待方案出台后及时告知参保人员相关情况。 峨眉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10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