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您好! 您咨询的问题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一级至四级伤残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按照政策规定可以享受以下待遇: 一、一级至四级伤残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政策依据为《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府发〔2021〕10号)第十条“......停工留薪期满按月享受伤残津贴(或伤残抚恤金、基本养老金)的一级至四级(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下同)工伤人员死亡后,其近亲属按工伤人员死亡时上年度全省月平均工资50个月的标准领取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二、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政策依据为《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三十九条第三款。 如您还有疑问,可以拨打乐山市社会保险事务中心工伤保险科联系电话0833-21586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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