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您好! 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1.根据《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2.目前我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1970元(每日91元),包含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相关规定,若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您可以携带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以及用人单位存在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证据材料,向属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进行投诉处理。乐山市市中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地址:乐山市市中区马铺路123号8楼,联系电话:0833-2101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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