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信息
工作动态 公告公示 政策法规 政务服务 预决算公开 行政权力清单
互动交流
意见征集 局长信箱 网上调查
局长信箱 - 信件回复
反映事项
劳动维权
我在一家健身房工作了8天,这八天并没有前束任何书面协议,当初他说底薪为1800元一个月,但我没在哪里工作后,他给我说我8天工资只有174元,也就是底薪为600元来计算的,我想咨询一下这种是否合法。
办理反馈

网友,您好!

  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1.根据《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2.目前我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1970元(每日91元),包含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相关规定,若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您可以携带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以及用人单位存在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证据材料,向属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进行投诉处理。乐山市市中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地址:乐山市市中区马铺路1238楼,联系电话:0833-2101132

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11月20日
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17 ALL RIGHTS RESERVED 蜀ICP备05027018号
推荐使用IE11在1024*768分辨率下浏览本主页 建议或意见请直接联系我们 备案图标川公网安备 51110202000199号
网站标识码:5111000005 投诉举报电话:0833-2094161 单位地址:乐山市市中区团山街55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