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您好! 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根据《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川劳社发[2006]18号)“国有企业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种并符合从事特殊工种规定年限条件的,原始档案记载清楚按国家规定的从事特殊工种的退休年龄执行,经市(州)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和《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切实做好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基本养老金发放工作的紧急通知》(川人社函[2020]95号)“个体参保人员达到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并提交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后,从其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次月起享受基本养老金。”的规定。您2023年1月申请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经审核档案,我局审批您不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2023年9月15日,您提供新的原始佐证材料后重新申报,经我局审核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审批您2023年9月退休,从2023年10月起领取基本养老金。 如您还有疑问,可以拨打乐山市社会保险事务中心退休认定科电话:0833-2441174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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