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您好!
您反映的问题收悉,现回复如下:
根据《社会保险法》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应该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社保部门在核定伤残待遇时根据单位在系统中申报的缴费工资进行核定。如因单位原因未如实申报缴费工资,导致您的待遇受影响,根据《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造成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由用人单位承担待遇补差责任。
如您还有其他问题,可以向乐山市社会保险事务中心工伤保险科咨询,电话:0833-21586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