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您好! 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是特定历史时期针对特定群体的特殊政策,仅对公有制经济下的固定工适用,根据计划经济年代的用工制度,无论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还是企业,招人用人都有严格的招工指标控制,并必须报经国家有关行政部门审批同意;国务院1986年颁发的《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明确规定“企业招用工人,应当向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录用手续,并按照《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因此[78]104号文规定之“工人”,是特指国家计划内招收的正式工人;1995年1月“劳动法”颁布实施后,企业实行自主用工,原则上劳动部门不再办理招工录用手续;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对国家关于企业职工退休和条件的规定,各地、各部门和企业及职工必须认真执行,不得随意降低,严禁扩大适用范围”的规定,您不属于经国家原劳动部门计划内招收的正式职工,不符合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 如您还有疑问,可以拨打乐山市社会保险事务中心退休认定科电话:0833-2441174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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