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您好!
您在局长信箱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十条“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规定,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是单位的法定义务,在您退休之前,可要求单位为您补缴应缴未缴的社会保险费,具体经办流程请您向参保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详细咨询。谢谢您对社保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如您还有其他疑问,可以拨打市社会保险事务中心电话0833-2101722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