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你好! 你在局长信箱提出的关于下班途中车祸自己责任部分的医疗费用报销问题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你应当在30日内向参保所在地的人社部门提起工伤认定申请,在认定为工伤后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费用报销。关于医疗费用报销问题,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第七十六条规定:涉及第三人责任的,经办机构审核工伤待遇时,还应核查以下民事伤害赔偿法律文书:(一)属于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的,需提供相关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民事赔偿调解书;第七十七条规定:经办机构根据民事伤害赔偿法律文书确定医疗费与工伤待遇中的医疗费比较,不足的部分予以补足,工伤医疗费不得重复享受。未确定赔偿比例或第三人支付的医疗费用金额不明确的,经办机构可要求工伤职工提供其他辅助材料以明确医疗费用分割情况。 现在因无法确定赔偿比例和分割情况,你可以向乐山社会保险事务中心工伤保险科咨询,电话:0833-21586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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