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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特殊工种是否折算工龄和视同缴费年限问题的批复》(川劳社养复〔2003〕17号):“由于我省早在1993年进行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时,已明确规定了新办法不再折算工龄”和省劳动厅、省财政厅、省体改委、省税务局、省总工会《关于印发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若干政策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劳险〔1993〕93号)规定:“对1992年3月21日前已参加退休费社会统筹的国有企业固定职工,其按照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不含折算工龄)视为职工个人缴费年限”的规定,我省在实行新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以后的退休人员,从事特殊工种的时间不折算工龄,不作为连续工龄视为缴费年限计算基本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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