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您好! 您在局长信箱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是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简称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简称城居保)于2014年整合而成的险种,是在户籍地缴纳的养老保险,其参保对象是年满16周岁以上非全日制在校生及未参加其他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二者在缴费标准、退休条件、待遇计算、待遇调整等方面存在差异,但均遵循“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原则。 按现行政策规定,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男60周岁、女50周岁)且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含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的,即可办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累计缴费满15年是最低年限要求,养老金与历年缴费基数和累计缴费年限等因数密切相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含企业参保职工、灵活就业参保人人员)的养老金计发规则全省统一。 如您还有其他疑问,请拨打市社会保险事务中心电话0833-2101722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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