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您好。
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一、符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农业有毒有害保健津贴和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99号)中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执行范围和标准的人员,可申请该津贴。
二、各区(市、县、自治县)审批办法由各区(市、县、自治县)确定。沙湾区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申报程序:个人向所在单位申请,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审核是否符合享受条件并召开党组会议确定,在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合格后将审批表及公示材料报人社部门审批。(咨询电话:3443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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