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您好! 您咨询的问题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根据《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川劳社发〔2006〕18 号)第(五十)关于“企业中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高级政工师、高级技师,退休时凭省级有关部门(高级专业技术人员、高级政工师也可凭国家有关部委、总公司)核发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证书、高级政工师资格证书、高级技师资格证书和在退休前仍被企业聘用并发给的聘用证书、聘用通知,按其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增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0.1%的养老金”的规定,如您符合上述条件,可享受相关增发待遇。 如您还有疑问,可以拨打乐山市社会保险事务中心退休认定科电话:0833-2441174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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