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您好! 您咨询的问题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1、据了解,您反映的三期工资指的是产假期间工资。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意味着双方基于劳动关系的权利义务一并随之消灭,劳动者目前处于孕期还未分娩,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不享受用人单位支付的产假待遇。但如果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情形,劳动者被迫离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 2、您反映的用人单位为私人企业,注册地处于眉山市,劳动合同履行地位于市中区,根据管辖范围规定,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您可到眉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或者乐山市市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请仲裁。 如您还有疑问,可以拨打乐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电话:0833-2102570 咨询;也可拨打乐山市市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电话:0833-2101132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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