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您好! 您咨询的问题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根据《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川劳社发[2006]18号)第五十条第2点“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含2002年10月1日前取得的《独生子女证》)的职工、个体参保人员,退休、退职时,按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增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0.1%的养老金”的规定,办理退休时审核是否符合增发养老金条件,需提供《独生子女证》,为更加准确核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的相关待遇,前期我局已与市卫健委进行协调,凡符合补办《独生子女证》的群众可前往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进行申请,经卫健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将予以补办。 如您还有疑问,可以拨打乐山市社会保险事务中心退休认定科电话:0833-2441174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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