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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从1990年起进行了标准工资清理工作,按照《四川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的原则意见》(川劳险[1992]64号)文件规定,从1990年起按照职工本人工资作为平均缴费工资予以记载。1990年前的年限,按照国家关于连续工龄计算的相关规定,在计算退休待遇时视同缴费年限参与计算。
如您还有疑问,可以拨打乐山市社会保险事务中心电话:0833-2121796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