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您好! 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经核实,2025年3月5日,您与四川蓝雁峨眉山杨村铺煤业有限公司经办人共同至峨眉山市政务中心16号窗口申请补缴您本人2012年9月至2012年12月、2013年3月至2014年3月的社会保险费,并于当日提供所需的补缴资料,但因四川蓝雁峨眉山杨村铺煤业有限公司无法提供该段期间有效的工资表和财务记账凭证,工作人员依据相关文件规定,告知您和四川蓝雁峨眉山杨村铺煤业有限公司经办人,若无法提供工资表和财务记账凭证,将以上一年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补缴缴费基数,您和单位双方表示同意。峨眉山市社保中心在收到补缴资料后,于2025年3月6日生成补缴报告,于2025年3月7日开始公示,公示期满后于3月20日将补缴明细推送至税务部门。该单据有效期为一个月,如未在有效期内缴纳费用,该单据将于2025年4月19日失效。 您在知晓具体补缴金额后向峨眉山市社保中心窗口反映补缴金额过高,咨询为何以上一年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补缴缴费基数,不以您提供的工资表核算补缴金额。针对以上内容中心工作人员再次向您进行了相关政策解释。而后您表示该公司不配合补缴,希望峨眉山市社保中心对公司进行催缴,中心工作人员告知您该补缴单据已推送至税务部门并在有效期内,且该公司属于主动补缴,若补缴单据有效期满后该公司仍未缴纳相应费用,您可携带有效的劳动关系依据、工资表等相关材料至峨眉山市政务中心16号窗口进行投诉,该中心将依据政策规定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在此次补缴过程中双方因对政策理解存在偏差,导致您的补缴业务未能按时办结,我中心高度重视,已第一时间核查情况,并再次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 ,确保类似情况妥善处理,感谢您对我中心工作提出的宝贵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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