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在局长信箱提出的问题,我局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但未达到领取基本养老条件的在职职工和个体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从2011年7月1日起,由其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为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发放丧葬补助金、抚恤金和个人帐户储存额。 申报参保人员死亡待遇应提供以下材料:1、医学死亡证明或死亡通知书复件及复印件;2、火化证或非火化区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继承人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4、继承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5、死者或继承人社会保险卡或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6、死者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办理时间:死亡时上一年度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职工平均工资及上一年度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公布以后。 感谢您的悉心提问,欢迎您继续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的问题保持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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