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 您好,您在局长信箱提出的问题,我局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根据《社保保险法》第十条规定:“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川人社办发[2015]158号)第六条规定:“个体参保人员在《社会保险法》实施(2011年7月)后中断缴费的,不得办理补缴。”乐山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结束时间为每个年度的12月20日,因您已经错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时间,不能进行补缴。 如您还有疑问,可以拨打市社保局综合业务科电话2101933咨询张科长。 感谢您的悉心提问,欢迎您继续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的问题保持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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