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 您好,你在局长信箱提出的问题,我局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根据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强化欠费清收工作的通知》(川人社函[2016]926号)文件规定:对停产半停产、长期关停或依法宣告破产以及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决定提前解散的欠费单位,要锁定单位欠费数额和所涉用工对象,按照法定程序实施清欠的同时,可采取“退一补一”, “转一补一”等有利于维护职工社会保险权益的清欠方式,妥善处理所涉职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退休审批、待遇核定等事宜。欠费企业的职工在办理退休、在职减员、转移接续等业务时须先清缴欠费。我局将继续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第20号令)规定,对欠费企业依法、依规按程序进行清欠工作,切实维护参保人的合法权益和解决欠费职工续保问题。 如您还有疑问,可以拨打市社保局基金征缴科电话2121796咨询张科长。 感谢您的悉心提问,欢迎您继续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的问题保持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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